1.民事诉讼法对证明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提交、审查、保全等方面。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的相关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类型。
3.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供。
5.人民法院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如果当事人拒绝陈述,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5.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充分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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