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的处理是一个关键问题。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如果抵押权人未受清偿,他可以与抵押人达成协议,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方式获得价款以受偿。
2.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债务人抵押财产后,若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且该抵押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那么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该财产抵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财产均可作为抵押物: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些财产均可作为债务的担保进行抵押,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规定。
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抵押物的处理与清偿密切相关。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来取回质物、留置物。
2.这种清偿或替代担保以质物或留置物的市场价值为限,当其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清偿或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市场价值。
3.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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