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形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定情况,使得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法院因此决定暂时停止案件的审理,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判的活动。
2.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逃脱导致案件长时间无法审理、被告人下落不明、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等。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中止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1.在民事诉讼法中,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等。
2.在行政诉讼法中,中止审理的情形则包括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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