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时,最长的期限是不得超过6个月的。
2.当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后,可以解除强制措施。如果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那么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1.监视居住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但如果没有固定的住处,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执行。
2.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如果在住处执行可能会妨碍侦查,那么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时,是不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任何费用的。
监视居住中,“有碍侦查”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2.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
4.犯罪嫌疑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
5.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
这些情况都可能构成“有碍侦查”的理由,使得监视居住需要在特定的居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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