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讯问地点一般应在检察机关指定的除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地点进行。这些地点应便于监视和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并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
1.指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这类场所应考虑选择比较僻静、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的居所等,以消除居所内和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建立固定监视居住场所。这需要检察机关与同级公安机关协同合作,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造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无固定住处,则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4.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案件,若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5.无论如何,都不得在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合法监居的设施条件应满足监视居住的基本要求,并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具体而言,合法监居的设施条件应包括:
1.居住设施:提供适当的住房,确保被监视居住人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日常活动,并满足其基本的居住需求。
2.生活设施: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床铺、桌椅、餐具等,以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安全设施:确保场所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报系统等,以防止被监视居住人逃跑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此外,合法监居的设施条件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特定案件。
总的来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其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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