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控告或举报。
2.控告申诉部门在受理这些申诉或举报后,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3.如果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控告申诉部门会将申诉或举报材料及调查所获取的证据一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按照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的条件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1.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时,也会依法进行审查。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会根据事实、法律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会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会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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