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更名,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流程。
1.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共同居住人之一。
2.若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同样需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在这些情况下,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
3.若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则会按照特定的顺序书面确定新的承租人。
1.协商更名主要基于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2.这种协商一致的前提是,双方对于更名的意愿达成一致,并且共同居住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3.当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时,协商更名的条件同样适用,即承租人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达成一致。
在这些条件下,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的更名请求。
当协商不一致时,出租人需要按照特定的顺序书面确定新的承租人。这一顺序是: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的子女,这里会考虑他们的他处住房情况和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同样会考虑他们的他处住房情况和居住时间长短。
你还有其他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问题吗?欢迎在找法网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