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鉴定过程中,如果工伤鉴定单位不肯盖章,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盖章,而是分别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盖章。
这意味着,即使工伤鉴定单位不盖章,也不会影响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的法律效力。
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
1.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情况,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2.劳动鉴定则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状况。
在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的时间: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1.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这是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可以帮助申请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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