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两年的执行地点为监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3.在缓期期间,罪犯将在监狱中接受改造和惩罚。
死缓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2.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3.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
4.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收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是否有误。
(3)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4)是否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1.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只要符合收押条件,执行机关应当将其及时收押,并通知罪犯家属。
2.如果罪犯不符合收押条件,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
3.监狱如果决定不收监,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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