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执行实施案件不一定等同于失信人。
1.确实无力还款的被执行人并不属于失信老赖人,这类人可能只是暂时没有履行能力。
2.对于那些有还款能力却拒绝执行还款的人,他们则会被定义为失信人员。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这些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4.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5.以及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惩罚措施。
1.禁止其进行部分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例如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那么他们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4.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将被记载和公布,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履行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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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并不等同于失信人,了解这些法律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需要更多法律建议,快来找法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