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是不可以使用手机的。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被拘留人的个人物品,包括手机等非生活必需品,在拘留期间是不被允许带入拘留所的。
1.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2.两种以上合并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具体规定如下: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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