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依据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只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情况包括: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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