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借用工程资质完成工程建设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建设单位追讨。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尝试解决。
2.如果协商无果,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1.追讨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即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此条款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在起诉追讨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双方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当事人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的共同确认证据等,以证明实际施工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并经过验收合格。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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