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的流程主要依据患者死亡地点和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于在医院内或来院途中(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正常死亡的患者:
(1)需要在医院内开具死亡证明。
(2)需要提供死者家属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死者的关系。
(3)需要提供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由负责救治的医师签发《死亡证》。
2.对于非医院内(包含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除外已有出诊医生到现场)正常死亡的:
(1)需要在居(村)委会开具证明。
(2)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居(村)委证明原件、死者生前有效病历、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代办的家属(或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需要作出非重复开具《死亡证》的说明。
在开具死亡证明时,需要注意填写说明和法律规定。填写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如填写数字请一律以中文大写为之,填写时请注意各栏间之关系等。
在填写死亡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本证明应由医院(诊所)的医师或行政、司法等机关的相验人员依式填列。如果是行政或司法相验者,以下部分由该等机关及相验人员负责签名盖章。
2.填写数字请一律以中文大写为之,以符合规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3.填写时需注意各栏间的关系,如死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需要准确填写。
4.在填写死亡时间、地点和原因时,需要详细说明。
5.在填写死亡原因时,需要参考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表所订详细分类表,并注意病因发生之先后关系及发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间。
6.填具者需要填具证书字号及医院(诊所)名称及开业执照字号等,并注意保持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同时,需要注意本证明书的注号栏由卫生单位人员依据死因统计作业手册之规定填写。在办理死亡登记时,需要携带本证明书,并在死亡事件发生或确定后三十日内办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需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1.需要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在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
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并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
3.患方需要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
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复印件,丢失不补。
死亡证明的开具涉及许多细节,务必确保流程的每一步都准确无误。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通过找法网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