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更新时间:2024-07-2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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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将详细解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定义,分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如何形成,以及继子女与养子女在法律上的主要区别。想要了解这些关系背后的法律含义和权利义务?继续往下看吧!
一、
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那些尚未成年的子女,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并由继父或继母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2.如果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也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共同生活但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这些都是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因素。
4.如果继父母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二、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
1.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基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而成立的。
2.如果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抚养关系。
3.这种抚养关系不仅存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即使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只要继父母承担了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这种抚养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性质,继父母和继子女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三、
继子女与养子女的区别
继子女和养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1.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他们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即产生。
2.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他们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父母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3.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
因此,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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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当继子女尚未成年,随其生父母中的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若继父或继母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用,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长期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可以形成抚育关系。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存在虐待或歧视行为。同时,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适用本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简而言之,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与父母子女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确定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具体规定是什么
法律判定抚养关系的办法是:如果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状态持续的,就可以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的,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在继子女未成年前对子女尽到了抚养的义务,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如何确定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具体规定是什么?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确定:
1、继子女是未成年。
2、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