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瑕疵担保责任,也被称为“担保责任”,是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一方当事人将财产或权利移转给另一方时,应确保所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无瑕疵。
2.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存在瑕疵,该方当事人需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传统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涵盖了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体系。
在《民法典》中,对瑕疵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如果有瑕疵,赠与人通常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赠与附有义务,并且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并因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七百二十三条和第七百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出租人在权利瑕疵和租赁物质量瑕疵方面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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