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对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主要包括了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以下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多种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这些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
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的职责。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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