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的收费是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来执行的。
1.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费用会按照部门规定来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评估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评估费可能由拆迁方或被拆迁方支付,这通常会在协商过程中确定。
3.如果评估结果经过鉴定后有所改变,那么鉴定费用将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承担。
4.对于复核评估的费用,也是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承担。
确定评估机构的方式有多种。
1.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协商一致,房屋征收部门会公布选定结果。
2.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房屋征收部门会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1)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
(2)随机方式确定的,可以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这种方式确保了评估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1.拆迁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2.评估过程中,应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同时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3.评估的目的、时点、方法和实地查勘等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1)估价目的应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2)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3)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这些原则确保了拆迁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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