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证明公证是一项特定的法律服务,需要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办理。通常,出生证明公证可以在当地的公证处或者具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机关进行办理。
2.这些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进行证明。
在办理出生证明公证时,当事人需要向公证处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和证件。这些材料包括: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这是证明身份的基本文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这是证明当事人出生地点和户籍情况的重要文件。
3.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如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这是证明当事人出生事实的关键文件。
4.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在办理出生证明公证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同时,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如果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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