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已经失效,现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时的处理方式,即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并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2.这一规定体现了占有保护的法律原则,即已经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应受到私力的扰乱,而应通过合法方式排除妨害。
3.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只要其占有受到他人侵害,占有人都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1.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排除对占有的侵害,因此属于物权的请求权范畴。
2.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要适用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要求侵夺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
(2)排除妨害请求权则适用于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可以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
(3)消除危险请求权则针对具体的事实危险,要求危险必须持续存在且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还规定了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即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权利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2.需要注意的是,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同妨害或者危险的持续状态紧密相连,不受时效限制。
3.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这一期间设为除斥期间更为妥当,以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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