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05-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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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总则已经失效,目前生效的法律是《民法典》。《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除了介绍不当得利的规定,还对不当得利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快来阅读吧!
一、
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原有的《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已经废止。新的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进行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二、
不当得利的特征分析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具有鲜明的特征。
1.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受益人,另一方则是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1)这种无合法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合同上的。
(2)如果受益人后来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那么他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三、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主要有两种方式。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受益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受害人。
2.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那么可以进行作价返还,即按照原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1)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常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
(2)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
(3)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
(4)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总的来说,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完全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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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不当得利的分类有哪些;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3)不当得利管辖地;
(4)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5)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二、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关于不当得利的认定
以下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认定:
1. 一方获得利益;
2. 他方受到损失;
3.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以下情形除外: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对不当得利的认定: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即因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得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等;
3、一方取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