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是法律中对于时间效力的重要规定。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意味着,当中断事由发生时,之前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而是从中断事由消除的那一刻重新开始计时。
2.诉讼时效的中止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当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计时。
这意味着,当中止事由发生时,时效期间会暂停计时,直到事由消除后才会继续计时。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权利人主观上想要行使权利,但客观上却无法做到,因此法律给予权利人救济手段,即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除了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也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这些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情况。当这些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将继续进行计时。
1.依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当这些事由发生时,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将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提起诉讼是中断时效的一种常见方式。
(1)除了向法院起诉外,权利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行为,也都属于提起诉讼的范畴。
(2)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并愿意履行义务,也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3.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虽然都是对时效期间的调整,但它们的性质和效果却有所不同。
(1)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而中止则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
(2)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适用中断还是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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