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已失效,民法典规定了:
1.居间人负有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义务,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2.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则有权请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4.在居间活动中产生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自行负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5.若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方在居间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其权利主要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1)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有权请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费用偿还请求权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其为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2.居间方的义务则包括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忠实义务、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隐名和保密义务以及介入义务。
(1)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并遵守忠实义务,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2)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应自行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3)居间人还负有隐名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
(4)在特定情况下,居间人还可能承担介入义务,代替隐名当事人履行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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