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子鉴定报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但其性质并非充分证据,而是必要证据。
2.这意味着,它并非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是用以支持或削弱其他证据的证明力。
3.法官在判断亲子鉴定报告的证据价值时,会考虑其证明力以及被告所举证据对其的削弱程度,并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最终作出综合判断。
1.亲子鉴定作为必要证据,其必要性以形成法官内心确信为标准。
2.在分析亲子鉴定证据时,需要考察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被告所举证据对原告证据的削弱程度。
3.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考虑子女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一般持谨慎态度,从严掌握原则来处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至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2.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我国现有法律还规定了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为亲子鉴定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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