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对个人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是二百元。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也可以采取当场收缴的方式。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如果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且经当事人提出,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罚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困难。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必须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这是确保行政处罚准确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2.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必须有法定依据。这意味着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才能当场收缴罚款。
3.当场处罚主要适用于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
这些条件限制确保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了滥用权力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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