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有什么法定程序
更新时间:2024-07-19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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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深入解析了破产重整的法定程序、目的与特征,以及重整程序的对象和效力。文章旨在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挽救陷入困境但有再生价值的企业,并缓解因破产带来的社会压力。
一、
破产重整有什么法定程序
1.破产重整的法定程序是指针对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但仍有再生价值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实施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2.该程序旨在最大限度地缓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减少破产程序的适用,从而缓解因破产导致的大量工人失业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以及生产力的浪费。
3.重整程序的启动不以债务人已经支付不能为必要,只需证明有支付不能的危险即可,一旦启动,重整程序将优先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同时,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或和解程序也应中止。
4.当破产申请、和解申请与重整申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优先受理重整申请。
二、
重整程序的目的与特征
重整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使其起死回生,与破产程序、和解程序相比,重整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重整程序追求的目标是使处于困境企业的起死回生,而非简单地瓜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2.适用重整程序的对象比较狭窄,主要针对大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因为小企业破产不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构成威胁;
3.重整程序的启动原因相对宽松,只需证明有支付不能的危险即可,而无需债务人已经支付不能。

三、
重整程序的对象和效力
1.重整程序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但仍有再生价值的企业。
2.这些企业由于规模巨大,涉及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其在业务经营上的成败得失对社会的巨大影响甚至超过一次未遂的军事政变。
因此,重整程序的效力优先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以及担保物权。
3.在重整程序中,为使重整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进行从而增大成功的可能性,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这是对传统民法之“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变通。
4.重整程序的效力也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当重整程序开始时,正在进行的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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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有哪些规定
关于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的相关规定有:
1. 首先,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 法院将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发布公告。
3. 接下来,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如果草案获得通过,将按计划执行;如果未通过,则转入破产程序。
此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重整。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时,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从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是什么
1.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是向法院申请,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应在六个月内提出重整方案。
3. 企业法人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若企业法人出现前款所述情形,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
4.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5. 若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重整的程序五步骤
破产重整程序如下: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提出重整申请;2、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重整的裁定;3、裁定重整的,就重整事项进行公告;4、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5、确认方案后实施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