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中自愿放弃探视权的条款是无效的。
2.探视权是与子女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于亲属权的范畴,即使双方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该条款依然无效。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4.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确定,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5.当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1.只签署离婚协议书并不能算作正式离婚,但可以作为离婚的一部分程序。
2.离婚协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这份协议需要经过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3.一旦离婚协议书被认可,它就成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即以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4.若离婚未发生或协议未经法定认可,则该协议未生效,等同于废纸。
5.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6.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婚内财产协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于离婚时有效:
1.行为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签订协议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该协议无效;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协议无效;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若满足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等条件,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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