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
更新时间:2024-07-01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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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查规则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三大规则:依案卷审查、庭审质证程序及全面客观证据审查,确保司法公正与程序正当。
一、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
1.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主要采取依案卷审查的方式。这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
3.法院在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性时,不接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调查收集或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
这一规则体现了“行政案卷排除规则”的合理内涵,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于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
庭审质证程序
庭审质证程序是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2.相关解释则进一步强调,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1)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这一程序不仅保障了有关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更是诉讼正当程序的重要标志之一。
(2)通过质证,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证据进行相互质疑,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目的,从而确保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

三、
全面客观证据审查
1.在行政诉讼中,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2.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同样适用。
(1)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其种类和来源而有所偏颇,无论证据是由哪一方提供,人民法院都应当一视同仁地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这样才能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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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区别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的审查合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审查一般分为初步审查以及全面审查两个阶段。在初步审查阶段,人民法院会检查起诉状是否完整,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是否具备受理条件。在全面审查阶段,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案件符合所有法定条件,以便正式受理案件。具体而言,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告必须明确;
(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这些条件的设立旨在确保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包括举证、取证、质证、论证规则,现重点介绍举证、取证规则如下: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必须是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已经收集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2、原告应当证明,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行为系被告所为;在申请履行职责案件中,原告还应证明对已提出过申请举证;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提供证据;原告也可以提供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6、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