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在变更车道时发生追尾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具体来说:
1.如果事故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事故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的,那么需要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各方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4.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规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1.当租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主要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来承担。
2.但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明知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出租或出借,那么该所有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是指:
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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