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当合同在生效履行期间符合当事人之前约定的特定情形时,合同可以被解除,这就是所谓的约定解除。
2.与法定解除相比,约定解除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也就是说,它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实。
3.这个事实在合同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当这个约定的事实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
1.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和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
2.大部分情况下,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都是由于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等。
3.也有一些情况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因素造成的,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4.尽管这些情况也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写入合同,但由于其不可预测性,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多见。
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主要区别在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起因不同。
1.在法定解除中,解除权人获得解除权是因为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2.而在约定解除中,解除权人获得解除权则是因为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事由。这些约定的事由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广泛得多,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约定。
3.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当事人所获得的都是“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行使这个权利才能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如果是因为其中一方违约导致的话,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一点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中都是一样的。
总的来说,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是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但它们在获得解除权的起因、事由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解除合同。
了解合同解除的条件和事由,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遇合同问题,不妨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获取专业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