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些人由于其职务的特殊性质,被赋予了管理公共财产的职责,因此他们的财产状况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关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3.主体方面,已如前所述,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需要注意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1.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们是三个独立的罪名,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
2.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包括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的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
3.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且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
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非法所得的数额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1.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其他劳动收入、亲友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等。
2.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
(1)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
(2)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也存在一些争议。其中一个争议点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4.无罪推定原则的主旨是:对法院未被判决的任何人都是无罪的,都不得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5.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似乎是从有罪推定的角度上来说的,把一个无罪的公民放在一个被法律审查的地位上,这与人权和人格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
因此,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需要平衡法律的公正与人权和人格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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