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药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并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1.客体方面:生产假药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危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
这些活动违反了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具备生产假药的行为,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
3.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包括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方面:生产假药的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并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这些标准是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公众的健康。对于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立案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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