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对自首量刑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后自首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自首的量刑原则体现为相对从宽处罚,这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必须”如此。
3.若犯罪分子的行为后果极其严重,即便其自首,但若将自首情节置于整个犯罪情节中综合考量,若自首情节不足以成为从轻的依据,则不会从轻处理。
4.犯罪较轻的,自首后还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确定自首后的从宽处理比例时,应结合犯罪分子的自动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1.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若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类型的自首,如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6.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除了自首情节外,在量刑过程中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1.被告人的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其支持司法机关工作的态度,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具体处罚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对于立功情节,也应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减轻处罚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3.在实际情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和犯罪分子的表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最合适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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