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2.如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低保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及时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书面说明理由。
3.在享受低保补贴的三年内购买或修建过住宅,或者自家房屋重新装修过的,将不再享有低保补贴的权利。
4.存在好吃懒做、有劳动能力但不愿意种植等行为的农民也可能被取消低保待遇。
5.低保人员如果参与赌博、吸毒、进出娱乐场所高消费等行为,也将被取消低保。
6.如果低保户家庭平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低保补贴,也将被取消低保待遇。
7.其他不符合低保户申请要求的情况。
低保取消的审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并将变化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3.区(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低保变更决定后,由区(县)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对中心)完成网上审批工作。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应与原始档案一同存档。
撤销低保后的后续手续主要包括:
1.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低保的家庭,区(县)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送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2.应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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