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中造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评估。
具体鉴定过程包括:
1.当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个鉴定主要评估两个方面: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需满足一定条件。
1.具体来说,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是评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重要依据。
1.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他们有权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如果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他们也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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