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靠合同,通常指的是不具备某种经营资质、信誉或国家优惠政策的主体,通过与具备这些条件的另一主体达成协议,借用其经营资格、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其支付报酬或费用的合同。
2.此类合同中,实际经营者并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且合同订立过程并非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挂靠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若挂靠合同需要经过批准或登记生效,这则构成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还可能损害国家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挂靠合同因其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上述生效条件,应被认定为无效。
1.在处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时,应参考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2.该意见第2条明确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范围,包括登记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国有、联营或合伙企业等的各种情况。这
些规定为处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3.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也明确指出:
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他企业以进出口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这进一步强调了挂靠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并为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提供了指导。
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如果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具备这些能力,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3.该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那么这些手续必须依照规定办理。
这些规定为我们判断合同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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