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请求变更或撤销的过程中,合同在裁决前仍然有效。
2.如果裁决决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那么双方应按照裁决的结果来履行合同。
3.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该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撤销权的行使是受到一定期限的约束的。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会消灭。这是为了确保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的确定性。
撤销权的行使并非随意,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如果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将会消灭。
3.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不能通过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如果当事人放弃了撤销权,那么撤销权也会消灭。
这些条件确保了撤销权的行使是有序和合法的,避免了滥用撤销权的情况发生。
显失公平的撤销事由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1.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主要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这意味着在合同中,一方的付出与所得到的回报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
2.主观要件则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3.只有当合同满足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弱势一方,防止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和条件,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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