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这意味着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只有在双方互负债务且存在对价关系的情况下,不安抗辩权才可能成立。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必须明显降低,并且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这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2)这种危险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否则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且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必须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这意味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密切相关。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这是为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依据。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必须已经届满清偿期。这意味着只有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先履行义务人才有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那么先履行义务人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7.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1.在适用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财产转移、抽逃资金、欺诈行为等相关证据。
2.先履行义务人还需要证明自己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且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这些证据的提供和证明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
3.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4.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5.解除的方式由先履行义务人通知后履行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履行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先给付义务人有权中止履行。当中止履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履行。
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方式由先履行义务人通知后履行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履行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3.如果后履行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在不安抗辩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后履行义务人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先履行义务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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