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商标抢注的情况时,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时,应立即提出异议。
2.如果抢注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并请求撤销被抢注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
1.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任何人在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都可以提出异议,这是对初步审定商标的公开审查制度,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商标秩序。
2.而第三十二条则明确了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鼓励创新。
争议商标的撤销途径主要是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裁定申请后,会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这一流程为争议商标的撤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和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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