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批捕时间是七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则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逮捕的条件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包括: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需要同时满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等情形;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检察院才会作出逮捕决定。
1.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将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2.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如果需要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6.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7.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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