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2.若受害人因伤致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
3.若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如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4.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对于营运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予以赔偿。
1.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减少,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中明确指出,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3.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赔偿应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修复期间的确定应参考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车辆损坏程度。
1.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因受损而导致的减值损失也应纳入赔偿范围。这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会造成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害。
2.虽然车辆经过修复可以恢复使用,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和驾驶性能都可能受到影响,导致车辆价值降低。
3.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通常比无事故车辆低,因此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种价值的差额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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