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5-3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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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监察法监察对象范围广泛,包括公务员、公共事务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等。监察法合理性体现在独立行使监察权、与审判机关等互相配合与制约等。
一、
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
监察法合理性解析
监察法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依法、平等、保障权利、宽严相济等原则: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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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定的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监察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委留置的对象,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被监察委留置的对象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案人员。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符合以下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法律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监督谁
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监督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要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应当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