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征地补偿费的支付主体为市、县国土资源局。
这一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第26条,其中明确指出:
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条例也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因此,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当地政府或占地单位直接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要求是不符合规定的。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的。对于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的补偿费用,其计算方法如下: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
2.这一地价制定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以确保补偿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对于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则是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的。
5.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其补偿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
6.通常会参照建筑造价进行补偿,即补偿金额会根据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来确定。
为了保障征地补偿费的全额支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1.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的支付主体、对象和计算方式,确保了补偿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征地补偿费支付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了补偿费用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者的手中。
3.还建立了征地补偿费支付保障机制,对于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征地补偿费的全额支付,维护了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