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被执行人理论上可以乘坐高铁。然而,对于那些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他们则不得乘坐高铁。这一规定明确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中。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了被执行人在被限制消费后不得进行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括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限高消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了被执行人在被限制消费后不得进行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7.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并应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2.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3.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上公告,则应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公告费用。
4.如果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而进行限制的消费活动,他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才可以进行。
5.在限制消费期间,如果被执行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6.人民法院应设置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规定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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