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性质怎么填

更新时间:2024-04-1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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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产权性质的填写是购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国有、集体、私有等多种类型。购房时,需了解产权性质,查验产权证书,确认权属转移,注意产权年限和共有情况。
一、

房屋产权性质怎么填

  房屋产权性质的填写主要依据房屋的来源和性质。

  1.常见的房屋产权性质包括私产平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

  2.根据国家住房相关政策的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还可以分为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胞房产、涉外房产和其他房产八大类。

  3.在填写时,需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性质,在相应的选项中选择或填写。

二、

产权性质具体分类

  1.国有房产: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等。

  2.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5.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6.港、澳、台胞房产:指港、澳、台同胞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7.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建造合伙购买的房产。

  8.其他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产,包括代管产、宗教产和社团产等。

房屋产权性质怎么填

三、

购房产权注意事项

  在购房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房屋产权性质:购房前需要了解房屋的产权性质,包括是否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房等,以及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情况。

  2.查验房屋产权证书:购房时需要查验卖方的房屋产权证书,确保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

  3.确认房屋权属转移:在购房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房屋权属的转移方式、时间等,确保产权过户手续顺利完成。

  4.注意产权年限:不同性质的房屋产权年限不同,需要注意剩余产权年限是否符合自己的购房需求。

  5.了解房屋共有情况:如果房屋存在共有情况,需要了解共有人的情况,以及共有产权的比例、权利义务等。

  总之,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认真了解房屋产权情况,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各项约定符合自己的需求。

  了解了房屋产权性质,你是否对购房更有信心了?如果你还有关于产权的疑问,不妨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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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明确房屋产权
产权房屋是指具有国家建设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产权清晰的房产,包括住房和商业用房以及综合用房。按照产权性质的不同,分为私人产权房和公有产权房;按照产权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人独立产权房和共有产权房。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会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可以不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果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那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即发生效力。
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
房屋产权证明应写明房屋情况,如房屋坐落、房屋数量、房屋结构、房屋面积;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兹证明的事项,如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目的与事由。开具房屋产权证明需到本地房管局进行房产查档,缴纳查询费后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开,具体的法律规定
房屋产权证明的开具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到本地房管局进行房产查档,缴纳查询费后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外地户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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