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补充侦查阶段只要满足逮捕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被逮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的条件包括: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
4.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这些条件确保了逮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1.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以内,且以两次为限。这意味着无论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1.如果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如果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在法庭审理阶段,如果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
2.如果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4.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5.值得注意的是,到了补充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已经被逮捕。
即使在审查起诉时没有逮捕犯罪嫌疑人,但在补充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司法部门也可以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性措施。
你对补充侦查阶段还有其他疑问吗?比如,什么情况下会进行补充侦查?欢迎在找法网留言交流,我们会为你提供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