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涵盖了主观、主体、客观和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则指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即使投放行为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也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因为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2.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或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或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3.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且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以及侵犯的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1.客观方面: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不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2)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
2.犯罪主体方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主观方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侵犯的客体方面:
(1)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2)污染环境罪则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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