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申诉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寻求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途径。
2.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若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若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被依法驳回。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2.受理与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则可能面临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案情复杂可经批准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裁
1.劳动仲裁申诉书的格式包括申诉人、被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附件和注意事项等部分。
2.申诉请求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事实应清楚,理由应充分;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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