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更新时间:2024-04-07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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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区分所有权的对象或标的,涉及专有部分的独立性、使用独立性及可登记性。内容涵盖业主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
一、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简而言之,就是区分所有权的对象或标的。在我国民法典中,这是一种特定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通常被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尽管这一术语在某些国家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相同,但在中国,我们加上了“业主的”这一前缀,以便于公众理解。这并不意味着有其他实质性的区别。
3.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人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只要他们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占有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他们仍可以被认定为业主。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其独特性。虽然物权客体通常需要是独立物,并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允许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
这是基于社会观念,即一栋建筑物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每部分都有其所有权,这并不妨碍物权的公示和交易安全。然而,为了符合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这些专有部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二、
区分所有权客体条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构造上的独立性: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必须能够加以区分,并与其他部分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被区分的各部分必须能够为了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独立使用。这主要通过该部分是否有独立的出入门户来判断。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例如,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在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被视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社会公共设施。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的核心,包括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涉及业主对其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些共有部分的权益随着住宅、经营性用房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旨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业主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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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建筑物所有权
法律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车位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