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涵盖设立主体要件、合伙协议要件、出资要件和名称要件等方面。
2.在设立主体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受到法律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这一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组成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在合伙人人数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以满足企业的运营需求和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1.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则可以劳务出资。
3.在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这一规定有助于公众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认识和了解,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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